| 我觉得认为同性恋不危害社会是一种武断的讲法, |
| 送交者: 西西里柠檬 2008月11月01日21:20:12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 回 答: 这句话是绝不能同意的 由 西岸 于 2008-11-01 20:0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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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方面在我的帖中已有陈述,那些问题都不是幻想出来的,关键是看问题的视角,
从孤岛视角和大陆视角所得结论肯定不同。我承认你说的许多问题的存在,这也是 为什么说同性恋是弱势群体而且需要理解和同情。但问题是:“人类社会中的各种 矛盾与不幸,是一种社会常态,不可能所有问题的解决都是没有遗憾的。”如果我们 不承认这一点,那么旧的问题解决了,还会产生更多的新问题。 我对于法的理解,是从「功能」和「本体」两方面来认识的 ── “法与道德、契 约和宗教是共存的,不存在单一的超然力量。”是指法的精神。法和契约的超然性, 是功能作用而非本体。如果法的本体是超然的,那么法就变成了宗教。 而除去功能和本体两个方面,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一方面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 另一方面又是人使法的存在具有生命意义 ── 法由立人、人解释、人修改,法不 是自行运作的,法的权威背后,是人的运作。所以我才讲法治的本质即人治,这和 有人无法的人治不是同一个概念。另外法的超然力量也只体现在社会契约性的一面, 而契约社会并不等于公民就是单面的契约人。我在一个帖中写过,如果一个社会完 全没有伦理道德了,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官意味著什么?而如果这个社会的法官能够 超然物外成为社会公正的象征,那么他又靠什么?所以认为法是至高无尚的,这只代 表世俗契约社会的看法,而宗教则是西方社会结构的另一极,所以从历史发展、世 俗宗教“回摆”的角度看,法也不是至高无尚的唯一的权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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