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殘留政權敗逃台灣後,為了緩和島內佃農與地主的矛盾,從1949年到1953年,採取“和平漸進”的方式,進行了一次資產階級改良性質的土地改革。
台灣的土改,是通過層層遞進的三步曲進行的。
第一部曲:實行“三七五減租”。意思是地主對佃農的租額不得超過全年收穫的37.5%,所以簡稱“三七五減租”。為什麼要定這個比例呢?當局是這樣計算的:農田普通收穫量中,種子、肥料和耕作中其他成本費用要耗25%,扣除這部分,餘下的75%地主與農民平分,各得37.5%。所以就叫“三七五減租”。此外還規定,地主出租土地,租期不得少於6年,期滿必須續租,不得隨意撤租升租,保障佃權的相對穩定。農業歉收時,地主應臨時減免地租。同時對佃農也作了一些規定,如佃農地租積欠兩年的總額時,地主可以撤佃。“三七五減租”從1949年4月開始,根據當時的統計,因為減租而受益的佃農有近30萬戶,占全省農戶總數的44.5%。“三七五減租”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由於租率下降,也導致了地價下跌。這為進一步實行土地改革創造了條件。
第二部曲:實行“公地放領”。台灣光復後,從日本人手裡接收過來的耕地叫“公地”。從1951年開始,台灣當局將這些“公地”陸續賣給農民,地價為耕地主要產物全年收穫量的2.5倍,為了不受貨幣貶值的影響,以實物計算,全部地價由農民在10年內分期償付,不負擔利息。受領農民只要連續交納10 年地租,每年交納的租額正好等於每年應交納的地價,10年期滿,耕地即歸農戶所有,公地放領到1961年辦理完畢。
第三步曲:實行“耕者有其田”。為了防止地主隱瞞耕地,台灣省政府從1952年1月到1953年4月將全省地主耕地進行重新丈量,登記造冊。隨後頒布了“實行耕者有其田法條例”,主要內容有:地主可以保留相當於中等水田3甲(43.5畝)或者旱地不超過6甲,超過的耕地一律由當局徵收後放領給農民;征耕地價也是按耕地主要產物全年收穫量的2.5倍,當局用債券和股票的形式支付給地主。對於地主來說,“耕者有其田”政策,帶有一定的強制性,除按規定予以保留的土地外,其餘全部徵收放領。
縱觀台灣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是以有利於農民的方式解決了農村的土地問題。但是,台灣的土地改革對封建勢力的打擊是十分溫和的。土地改革雖然使得地主失去了土地,但他們搖身一變,成為持有股票的資本家。後來,隨着台灣經濟發展,股票不斷增值,這些人也都發了財。所以有人說,台灣土地改革是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地主尤其是大地主的經濟利益。
有人會問,為什麼國民黨當局在大陸不實行土地改革,而敗退到台灣以後卻馬上進行土地改革呢?
這是因為國民黨當局在大陸統治時,與封建地主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地主階級是國民黨的重要社會基礎,它不可能觸及到地主階級的利益。而國民黨退台後,與當地的地主勢力幾乎沒有什麼經濟聯繫,當地的地主階級不再是它的社會基石。這樣,國民黨在政治上便獲得了較大的靈活性。另外,國民黨退台後,蔣介石總結大陸失敗的教訓,意識到,解決土地問題,就會獲得大多數農民的支持。有了農民的支持,才能在台灣站住腳跟。
國民黨在台灣的土地改革,使大量無地農民成為自耕農,刺激了農民生產積極性,使台灣農業很快恢復到二次大戰前的最高水平。同時也緩和了社會矛盾,解放了生產力,為台灣後來的經濟迅速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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