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嬌案的疑點似乎越來越多,我對案件的前景不是十分看好,但也不十分看壞,原因
是綜合性的。我在道義上站在阿嬌一邊,在理性上反對情緒化,更反對以暴制暴,
因為以暴制暴互為因果,而且以暴制暴可以從不同角度來理解和解釋,比如暴民恰
恰為暴政提供了存在的合理性藉口,五味其實常常就象一個暴民村,充滿了思想暴
力。
司法獨立性是阿嬌案的關鍵,從體制上講,黨、政難分和政、法難分,是司法獨立
的最大障礙。獨立來看,此案本來並不難判,問題是阿嬌事件具有象徵意義,而這
種以暴制暴的象徵意義對地方政府和社會安定是一個潛在威脅。地方政府官員未必
站在鄧黃一邊,但官員犯法,上司有連帶責任,並且如果阿嬌無罪釋放,預後效果
顯然對地方吏治不利。更深一層講,有廣泛影響力的社會案件,也會衝擊到既有的
權力結構本身,從而引發派系之爭,而輿論中的偏激和對政權的敵對情緒,實際上
是對阿嬌案幫倒忙。
律法的有限性,是我一貫堅持的看法。再完善的法制,也不可能完全外在於人的社
會存在,法的確立、法的解釋、法的監督、法的執行、法的修正的主體都是人。法
的客觀公正和獨立性從來都是相對的,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辛普森案件。辛普森
案的律法程序沒有任何問題,但種族意識最後還是戰勝了法律。既便排除最後判案
結果的黑白是非不論,僅從公眾對待此案的普遍態度而言,就存在非常劃一整齊的
種族界線。法是人類正義的化身,但從另一面來講,法也是人類私利的奴婢;法代
表光明,但法也可以變成為黑暗的使者。簡而言之,體制本身不可能根本解決問題,
對於社會公正而言,法是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而人類倫理道德的意義也正
在於此 ─── 道德律是法的靈魂。
客觀來講,有什麼樣的國民就有什麼樣的政府、什麼樣的法律,既便法律本身是神
聖的,但法律並不是由聖人來運作。比如什麼叫異性洗浴?特殊服務?這種東西光
明正大在社會中存在,說明什麼?如果說政府官員不該去這種場所,那誰又允許、
可以、應該去呢?所謂人無廉恥,百事可為,官場黑暗和社會黑暗是一種魚和水的
關係,貪官的腐敗和社會的腐敗是互為因果的,一個暴發戶如果他神志清楚,沒有
不去賄賂官員的,所以用“官民對立”來描述當代中國社會狀況,是把問題簡單化
了,整個各行各業的既得利益社會階層,其實是在共同發酵著社會黑暗。而積極傳
播極端自由化意識形態的中國知識分子,對三十年來社會倫理道德的墮落也同樣負
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當整個社會倫理道德都如此墮落,卻要求司法純潔得象聖
女一樣,雖然這種訴求正當,但客觀而言,這肯定是一種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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