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残留政权败逃台湾后,为了缓和岛内佃农与地主的矛盾,从1949年到1953年,采取“和平渐进”的方式,进行了一次资产阶级改良性质的土地改革。
台湾的土改,是通过层层递进的三步曲进行的。
第一部曲:实行“三七五减租”。意思是地主对佃农的租额不得超过全年收获的37.5%,所以简称“三七五减租”。为什么要定这个比例呢?当局是这样计算的:农田普通收获量中,种子、肥料和耕作中其他成本费用要耗25%,扣除这部分,余下的75%地主与农民平分,各得37.5%。所以就叫“三七五减租”。此外还规定,地主出租土地,租期不得少于6年,期满必须续租,不得随意撤租升租,保障佃权的相对稳定。农业歉收时,地主应临时减免地租。同时对佃农也作了一些规定,如佃农地租积欠两年的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三七五减租”从1949年4月开始,根据当时的统计,因为减租而受益的佃农有近30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4.5%。“三七五减租”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由于租率下降,也导致了地价下跌。这为进一步实行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
第二部曲:实行“公地放领”。台湾光复后,从日本人手里接收过来的耕地叫“公地”。从1951年开始,台湾当局将这些“公地”陆续卖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量的2.5倍,为了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以实物计算,全部地价由农民在10年内分期偿付,不负担利息。受领农民只要连续交纳10 年地租,每年交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交纳的地价,10年期满,耕地即归农户所有,公地放领到1961年办理完毕。
第三步曲:实行“耕者有其田”。为了防止地主隐瞒耕地,台湾省政府从1952年1月到1953年4月将全省地主耕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随后颁布了“实行耕者有其田法条例”,主要内容有:地主可以保留相当于中等水田3甲(43.5亩)或者旱地不超过6甲,超过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征收后放领给农民;征耕地价也是按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量的2.5倍,当局用债券和股票的形式支付给地主。对于地主来说,“耕者有其田”政策,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除按规定予以保留的土地外,其余全部征收放领。
纵观台湾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是以有利于农民的方式解决了农村的土地问题。但是,台湾的土地改革对封建势力的打击是十分温和的。土地改革虽然使得地主失去了土地,但他们摇身一变,成为持有股票的资本家。后来,随着台湾经济发展,股票不断增值,这些人也都发了财。所以有人说,台湾土地改革是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地主尤其是大地主的经济利益。
有人会问,为什么国民党当局在大陆不实行土地改革,而败退到台湾以后却马上进行土地改革呢?
这是因为国民党当局在大陆统治时,与封建地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主阶级是国民党的重要社会基础,它不可能触及到地主阶级的利益。而国民党退台后,与当地的地主势力几乎没有什么经济联系,当地的地主阶级不再是它的社会基石。这样,国民党在政治上便获得了较大的灵活性。另外,国民党退台后,蒋介石总结大陆失败的教训,意识到,解决土地问题,就会获得大多数农民的支持。有了农民的支持,才能在台湾站住脚跟。
国民党在台湾的土地改革,使大量无地农民成为自耕农,刺激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台湾农业很快恢复到二次大战前的最高水平。同时也缓和了社会矛盾,解放了生产力,为台湾后来的经济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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