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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同: 新聞管理的"內外有別"
送交者: 31318 2008月10月22日12:50:4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謝盛友:內外有別,中國新聞“柏林牆”謝盛友 於 2008-10-22 12:35:07
2008年10月20日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09:10北京時間 17:10發表

新聞管理的"內外有別"

李大同

中國政府對媒體報道控制嚴密

10月17日晚上,筆者連續接到兩位外國駐華記者的電話,他們焦急地問,奧運期間對外國記者採訪的比較開放的暫時規定已經到期,可反覆向外交部詢問是否還回到奧運以前的狀態,外交部沒有回答,他們從大陸朋友那裡得到的估計是,有可能回到從前。"你認為會怎麼樣呢?"

我回答說,除非中國政府愚蠢到不可理喻,否則絕沒有可能回到從前。理由是,奧運之前對外國記者的採訪規定,實際早已名存實亡,並沒有哪家外國駐華新聞機構傻到真按這個規定行事,因為這無異是新聞自殺。奧運期間的"暫時"規定,與其說是中國政府的主動行為,不如說是被迫的--在國際輿論和歷史潮流的壓迫下。一年以來,中國政府也看到開放一些並沒有什麼了不起,相反,這使得外國新聞機構對中國有了更多和更為客觀的報道,"效果不錯"。即使從保持良好的"國際形象"的功利目的出發,這種開放做法也將會持續下去,甚至還有可能力度更大一點。筆者的判斷讓兩位外國記者將信將疑。

第二天,我們看到了中國政府新的外國記者採訪條例出台。新條例不僅保持了奧運期間的開放做法,而且提高了政令的層級:"奧運規定"是外交部頒布的,對中國各級政府並無法定約束力,而這次新的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由國務院總理簽發生效,對中國各級政府有法定約束力。因此,可以說在對外國新聞媒體開放方面,又前進了一步。

又有外國記者採訪問:"這是不是意味着中國媒體也將享有更大的自由呢?"我的回答是,"非也,這與中國媒體的處境毫無關係。"

潛規則下的犧牲者

在中國被三鹿毒奶粉事件攪得沸沸揚揚之際,中國一家報紙無聲無息地"停刊"了。這次事件乃是當代中國新聞管理諸多潛規則的一次公開曝光。

2008年7月11日,在內蒙古自治區註冊的《財經時報》,發出一篇報道《農行常德分行46億巨額不良資產剝離真相》。從報道內容上看,這是一篇性質為輿論監督的連續報道,早在2006年底,《財經時報》曾對農行常德分行在2003年至2004年期間違規剝離不良資產進行獨家報道。當時,農行常德分行通過私刻公章、複印公章等方式,"炮製"了資產管理公司核銷剝離不良資產所需要的文件,將12.11億元的經營損失以正常的呆賬剝離。事發後,對56名責任人作出處理,其中移送司法機關1人、移送銀監會2人、開除9人、留用查看4人。剛剛幾年過去,這家銀行又冒出如此巨額的"不良資產",自然引起報社的警惕,於是再次詳細調查,披露了初步了解到的不正常情況。在這次的報道里,涉及到了一個中國農業總行的高官。也許就是因為這個原因吧,上次報道平安無事的財經時報,這次卻受到了"停刊整頓三個月"的處理,屆時是否能夠順利復刊,還是個未知數。

舉凡中國媒體業內人士都清楚,涉及揭發、批評的輿論監督報道有多麼難,稍有不慎,輕則上法庭、吃官司,重則總編輯和相關編輯、記者遭處分,甚至會遭到報紙停刊的滅頂之災。因此,在作這類報道時,通常慎而又慎並留有餘地,沒有十分把握是不會發表的。

在這次事件中,如果報道真有什麼失實之處,理應由農行湖南常德分行出面來交涉,也可以訴諸法律,然而出面的卻是中國農行總行。在總行的交涉函中,將這篇報道指責為""典型的憑空杜撰,捏造事實、虛構情節、無中生有"。財經時報則在回函中明確告之:"本次報道的最初線索來源於貴行內部工作人員。記者在核實該報道線索的過程中,一共從貴行各相關部門的四個新聞源上獲得了可以大體相互印證的事實。這些採訪過程均有採訪記錄和相關資料佐證。"

很遺憾,根本沒有譬如法院這樣的獨立仲裁機構來判別雙方說法的真實性,直接就由內蒙古新聞出版局下達了停刊命令。停刊理由是,該報違反了"媒體不得異地監督"、"新聞採訪需履行正規採訪手續"、"重大、敏感新聞稿件刊登前需與被報道方進一步核實、交換意見"等新聞宣傳紀律。

何謂“正規”?

"新聞宣傳紀律"是個什麼玩意兒?先不說將新聞等同於宣傳的荒謬,既然是紀律,總要有個文本,"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在中國曾經人人會背,現在你找個中國記者說說什麼是"新聞宣傳紀律",他肯定張口結舌,因為無論是中國的憲法和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這個"紀律"的出處,就是中共中央文件,也沒有相關規定。這完全是一套上不了台面的潛規則,供官員們根據對自己損害大小來隨心所欲地玩弄。

"媒體不得異地監督",真是好笑,多少年來,中國的貪官"異地審判"已經成為慣例,為什麼?司法地方化而導致審判嚴重不公的現實給逼成這樣,別提"本地監督"了。不允許異地監督會怎麼樣?那就是明擺着取消監督。河北、石家莊的媒體敢報道毒奶粉嗎?如果不是三鹿奶粉行銷全國,外省媒體可以將此事作為"本地新聞"報道,則這個關繫到成千上萬兒童健康的新聞就已經被扼殺了,不知還會有多少孩子受到戕害。

"正規採訪手續"?何謂正規?大批中外記者出現在四川地震現場,溫家寶總理在廢墟邊上接受他們採訪時,有沒有問過這些記者是否有"正規採訪手續"?新聞發生在哪裡,記者就應當第一時間出現在哪裡,這就是正規。"紀律"所要求的"正規",無非是權力部門的允許,他不允許呢?新聞就消失了!近日《瞭望東方周刊》記者孫春龍在其博客上發表了舉報信,他通過暗訪,證實了山西婁煩尖山鐵礦"造成11人死亡的山體滑坡事故"實則為當地官員瞞報的死亡41人的重大責任事故。孫春龍如果履行"正規採訪手續"會如何?早就被當地警察監控起來了!

"重大、敏感新聞稿件刊登前需與被報道方進一步核實、交換意見",更是荒誕不經,所謂"重大敏感",無非是揭露你了,批評你了,與你交換意見,除了矢口否認還會怎樣?新華社記者在報道陳良宇案件時,與他本人交換過意見嗎?沒有吧,這豈非在違反"新聞宣傳紀律"?這些被權力部門在內部傳達中下達的所謂紀律,有哪一條他們敢拿出來讓民眾討論一下?

做人還要講個表里如一,政府對新聞採訪又豈能"中外有別"?須知真正良好的國際形象不在於你對外國媒體如何,是否滿足了外國民眾的知情權,而在於你對本國的媒體是否做到了自由開放,是否滿足了中國民眾的知情權。這些刻意讓人民閉目塞聽的"宣傳紀律"早就應該扔到垃圾堆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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