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聖經中理性推理的運用
在新約里,我們發現耶穌和新約的作者們,往往先引用一節舊約經文,然後從中作出合理的結論:他們從聖經的話中作推理。所以,使用人的理解、人的邏輯和人的推理,從聖經的敘述中作出結論,是沒有錯的。雖然如此,在我們從聖經的話中作推理,並作出我們認為是正確的邏輯推論時,有時仍會犯錯誤。我們從聖經敘述里所推演出來的結論,在其確定性或權威性上,並不等同於聖經敘述本身,因為我們的推理與作結論的能力,並非終極的真理標準——只有聖經才是。
那麼,我們使用推理能力,從聖經敘述中作出推論的限度何在呢?有兩件事實幫助我們回答這個問題:運用推理而得到經文敘述本身之外的結論,在研讀聖經時是合宜的,甚至也是必要的 ; 聖經本身是真理的終極標準。這兩件事實合併起來指出:我們可以使用推理能力,而對聖經中任何一段經文作推論,但這些推論不能與聖經別處經文的清楚教訓互相矛盾。
這個原則對於我們使用邏輯推理而從聖經經文作結論的事,加上了一道保護。因為我們認為的邏輯推論可能會是錯誤的,但聖經本身是不會有錯誤的。因此,舉例來說,我們讀聖經時發現父神被稱為神(林前1: 3),子神被稱為神(約20: 28 ; 多2: 13),而聖靈之神也被稱為神(徒5: 3-4),由此我們可能推論說有叄位神 ; 但是我們又發現聖經明確地教導我們只有一位神(申6: 4 ; 雅2: 19)。最後我們就要下結論說:我們所認為有關三位神的有效邏輯推論,是錯誤的 ; 而聖經的教導乃是:(1)神有叄個有區分的位格(父、子、聖靈),每一個位格都是完全的神 ; 以及(2)只有一位神。
我們不能透徹地了解這兩個敘述怎麼可能同時為真——它們加在一起就構成了一個弔詭(paradox,即「一個似乎矛盾的敘述,但其中兩部分都是真的」)。我們能接受弔詭(例如:「神有叄個位格,卻是一位神」),因為我們有信心神至終全然知道關於祂自己和實存之本質的真理,而且在祂的了解中,弔詭里的不同成分是完全調和一致的,即在這個點上,神的意念是高過我們的意念(賽55: 8-9)。然而真正的矛盾(contradiction)(例如:「神有叄個位格,而神又沒有三個位格」),則意味著神對祂自己和對實存的了解,至終有了矛盾,但這是不可能的。
當詩人說:「你話的總綱是真實 ; 你一切公義的典章是永遠長存」(詩119: 160),他的意思是說,不只神一句句的話是真實的,祂整體的話也是真實的,即祂話語的「總和」也是「真理」。至終而言,在聖經里或在神自己的思想里,都沒有內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