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好象也不算是特殊案例,只是一個例子。 |
| 送交者: VF 2008月08月30日18:48:23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 回 答: 以特殊案例的情況混淆基本原則的做法是不可以接受的。 由 興漢 於 2008-08-30 16:2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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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就是說,我支持母親有權力決定胎兒的去留。“雖然有些人的選擇令人不
齒,但這不是剝奪她有選擇權力的理由”。而你說的一旦是受精卵父母就必須要生, 更多的象是一種宗教信仰,法律上似乎是不成立的。 在進產房前,我要簽署一份文件,關於如果有情況,母親孩子只能保一個,保那個。 我想99%的人是會保母親。所以從法律上將,似乎胎兒還不是作為一個平等的“人” 來對待。 至於你底下說的這句話,實在就是很無聊了,請你尊重別人,這種攻擊別人的話, 會很貶低你,還有你所堅信的宗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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