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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阿飛的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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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好象也不算是特殊案例,只是一個例子。
送交者: VF 2008月08月30日18:48:23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以特殊案例的情況混淆基本原則的做法是不可以接受的。興漢 於 2008-08-30 16:28:17
我的意思就是說,我支持母親有權力決定胎兒的去留。“雖然有些人的選擇令人不
齒,但這不是剝奪她有選擇權力的理由”。而你說的一旦是受精卵父母就必須要生,
更多的象是一種宗教信仰,法律上似乎是不成立的。
在進產房前,我要簽署一份文件,關於如果有情況,母親孩子只能保一個,保那個。
我想99%的人是會保母親。所以從法律上將,似乎胎兒還不是作為一個平等的“人”
來對待。
至於你底下說的這句話,實在就是很無聊了,請你尊重別人,這種攻擊別人的話,
會很貶低你,還有你所堅信的宗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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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麼說吧 - vf 08/30/08 (199)
          既然這樣,那就到此為止吧。 - vf 08/30/08 (185)
            造謠就很無恥了。佩林就是偉大的女性偉大的母親,誰說她心如蛇蠍  /無內容 - 興漢 08/30/08 (175)
              ok,支持墮胎女人心如蛇蠍,行了吧  /無內容 - vf 08/30/08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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