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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阿飞的剑
万维读者网 > 茗香茶语 > 跟帖
这好象也不算是特殊案例,只是一个例子。
送交者: VF 2008月08月30日18:48:23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以特殊案例的情况混淆基本原则的做法是不可以接受的。兴汉 于 2008-08-30 16:28:17
我的意思就是说,我支持母亲有权力决定胎儿的去留。“虽然有些人的选择令人不
齿,但这不是剥夺她有选择权力的理由”。而你说的一旦是受精卵父母就必须要生,
更多的象是一种宗教信仰,法律上似乎是不成立的。
在进产房前,我要签署一份文件,关于如果有情况,母亲孩子只能保一个,保那个。
我想99%的人是会保母亲。所以从法律上将,似乎胎儿还不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人”
来对待。
至于你底下说的这句话,实在就是很无聊了,请你尊重别人,这种攻击别人的话,
会很贬低你,还有你所坚信的宗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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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说吧 - vf 08/30/08 (199)
          既然这样,那就到此为止吧。 - vf 08/30/08 (185)
            造谣就很无耻了。佩林就是伟大的女性伟大的母亲,谁说她心如蛇蝎  /无内容 - 兴汉 08/30/08 (175)
              ok,支持堕胎女人心如蛇蝎,行了吧  /无内容 - vf 08/30/08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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