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不可能判吳京華死刑
潤濤閻
11-18-08
(一)潤濤閻第五定律
吳京華槍殺了他的公司印度裔老闆和另外兩位上司,輿論譁然。譴責者有之,同情者有之。但從法律上看,中國人有不少人認為吳京華會受到極刑。在加州還沒有免除死刑的情況下,殺死了三人的吳京華,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小。
有不少人問我,吳京華是否能逃過死刑判決。
其實,殺了三人的吳京華和殺了六位警察的楊佳,都不是死刑罪犯。判他倆死刑,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從而違反了“殺人償命”的原則。
在此機會提出潤濤閻第五定律:
當強者不把自己和弱者當人看待後,弱者因報復而打死了強者,弱者不再受“殺人償命”規則的約束了。
下面用吳京華和楊佳的案子來解釋一下潤濤閻第五定律。
在有階級的社會中,強者占有着更多的資源,也就具備了不把自己當人也不把弱者當人的天然條件。
舉例來說,吳京華的印度裔總裁很容易找到理由開除吳京華,讓吳京華光屁股走人。這時,他已經把自己看成了狼,而把被僱傭者吳京華看成了羊。要知道,狼和羊都不是人,因為人在法律目前是享受平等待遇的。
如果強者已經不把自己看成是人而是狼了,也不把弱者看成是人而是羊了,那這位強者已經放棄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了,他被弱者打死後,他也就失去了讓弱者遵循“殺人償命”的法理了。
道理很簡單:因為“殺人償命”是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基礎上的,而你作為強者,首先放棄了做一位跟弱者平等的“人”而當了“狼”,你像狼一樣任意欺負羊,那你死後的亡靈沒有資格享受讓殺死你的“羊”的亡靈陪伴的待遇。
這個道理美國人非常清楚,倒是我們中國人由於幾千年來“一刀切”思維的慣性影響而無法想得通。只有中國人才能適應“退休年齡一刀切”、“高考只看分數線”、“殺人償命”的準則。而不考慮法理條文是死的,而犯法的人是活的。以為不論什麼原因,只要殺了人就要償命,才是公平。
再看看楊佳的例子。上海閘北公安局打了楊佳後,不給楊佳一個說法,表明他們把自己看成了狼,而把楊佳看成了羊。要是他們事後得知被誤打的是江澤民的兒子,他們早就嚇得屁滾尿流了!他們會哀嘆:本來我們是豺狼想欺負一下羔羊,結果不小心欺負了虎子!別說討說法了,你要啥咱們就給啥,多少錢無所謂。派人下跪也成。
有人說,楊佳殺死的六人不一定是暴打過他的警察,所以,那六人是無辜的。
事實果真如此嗎?
楊佳的案子,閘北公安局並不大,當時即使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在派人到北京找楊佳談判前,以及給出談判和解條件,公安局每個人都應該知道出了這樣打錯人的案子了。那六位警察有沒有提出要求給楊佳一個說法?公安局要給出原始記錄,才能表明他們真的無辜,真的沒有把楊佳看成是羊把自己看成是狼。
按照邏輯判斷,如果這麼大的打錯人並且派人到北京跟楊佳談判的案子,公安局有人竟然不知道,那表明這個公安局打錯人乃家常便飯,對這等“狼欺負羊”的做法早已習以為常了。那就表明:即使他們六人沒有參與楊佳的案件,他們也早已失去了做人的資格而當了欺負羊的狼,那被羊群里的任何羊殺死,都不是無辜了。
(二)吳京華的刑期
當你理解了上述潤濤閻第五定律,你就知道吳京華案第一關是陪審團的有罪無罪定案。那麼,我們就要說說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我在12年前當過一次陪審團,了解了美國法院審查判決案件的全過程。這個細節我以後單獨寫一篇,在此就吳京華案簡單提一下。
吳京華案的陪審團,在加州應該是“被僱傭者階級”為主的。即使抽籤抽到了公司總裁,根據我的親眼所見的經歷,那個總裁也會被刷下來的。再退一步,即使有公司總裁最後當上了陪審員,那也是不占多數的。
陪審員的身份階級非常重要。當大多數都是屬於在“人與羊”之間定位的被僱傭者,他們深知這個案子對那些屬於在“人與狼”之間定位的總裁們以後的影響。他們知道他們自己一直在“人與羊”之間的模糊地帶徘徊着;而那些總裁們是在“人與狼”之間向狼一邊傾斜尋找不受制裁的狹窄區間遊蕩着。
下面的就是律師了。這樣的案件,主動甚至不收費的好律師會蜂擁而至,因為這樣的案子吳京華如果贏了,那個律師的名譽也就有了。而且,這樣的案子幾乎百分之百贏,只要吳京華不判死刑,很多華人就認為贏了。
首先是槍支。吳京華的案件全過程看來,他是位膽大心細遇事不慌的人。從他把槍扔掉便可看出他不想死。那麼,他只要把槍扔到樹林裡去,或者河裡,警察只是按照不得不去的原則,到那附近走一趟了事。別說一把手槍了,就是一架直升機,在森林裡失事,派幾千人都要找幾天的。警察也沒有那個不合常理的去跟“羊”過不去。何況吳京華未必說出那把槍的地點,他只要說放在了車裡,忘了關車門被人偷走了,就沒事了。
這樣,吳京華案就會以“證據不足”而被陪審團定為無罪。這並不是說美國人真的那麼蠢,而是恰恰表明美國人的智慧。大家心照不宣,明白如何符合法律條文又符合人道常理,找出看上去非常複雜,實際上十分簡單的路子。
如果吳京華如實交代了那把槍的下落和他殺人的全過程,法官能做的就是要靠精神病這一條了。他竟然如實交代,說明他的精神不正常了。當然,醫檢這一關還是要做的。但醫生斷定病的時候,很多病是醫生之間有爭議的。何況這種精神病了,模糊的灰色地帶很寬。要是嚴格起來,幾乎每個人都多少有點精神不正常。
再退一步,如果醫檢也過關了,表明他沒有精神病,那剩下的就只有法官的量刑判決了。
這時候,媒體的影響就很大了。他妻子如果跟他感情很深,她表明自己盼望着丈夫回家,並列舉吳京華是位尊重妻子的好丈夫、尊重孩子的好父親,那法官要考慮他的妻子和孩子的。雖然法律條文上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心理作用對法官的最後量刑影響是很大的。一般情況下,法官不跟媒體輿論唱對台戲。大多數美國人認同至少理解吳京華屬於被狼欺負過了頭而不顧妻子孩子的苦難才報復狼的。
這個道理美國人非常明白,中國人中,沒有受過奴性文化薰陶的老農民是明白的。倒是那些受過所謂的高等教育實際上是奴性文化教育的知識分子們不理解吳京華殺了三人和楊佳殺了六人也不該是死罪的道理。
老農民有一句話:兔子急了還咬人呢!
綜上所述,美國人不會判吳京華死罪。那麼,最壞的結局是什麼呢?那就是10年以上徒刑。
如果他妻子站在他一邊,而不是落井下石趁機離婚,即使吳京華不是無罪釋放,判他5年10年也就差不多了。
(三)吳京華殺人案、楊佳殺警案的社會效應
對於出生在美國的美國人來說,印度移民當上總裁不按照規則辦事:“花錢買穩定”給吳京華一定的遣散費,而是走把兔子憋急了的途徑來對付吳京華,表明該總裁還不具備當總裁的素養。所以,這個悲劇對真正的美國人影響不大。但對印度人震動一定不小於一場八級地震。
如果輕判了吳京華,印度的大大小小的老闆們可能會聯繫起來鬧一下。但無論如何,印度人也會從中吸取教訓。印度人的大多數也會譴責這麼心黑的總裁的,儘管他是自己的同胞。
這個案子對中國人來說,後效非常複雜。很多人會認為吳京華必死無疑,但判決結果大相庭徑後,便會激勵後來者。做出“原來在美國殺人可以不償命!”的感慨。這也許會改變中國人逆來順受的傳統,因為這個案子如果很快定案,結果會傳到國內,對楊佳的最後結局也許會產生影響。評心而論,胡錦濤和溫家寶甚至吳邦國都不願意處死楊佳。他們如果不得已處死楊佳,那他們也一定感到力不從心。
殺了楊佳,腐敗更加嚴重。楊佳越多,腐敗貪官越有所收斂,因為為貪官污吏保駕護航的警察不敢隨便用暴力對付反抗貪官污吏的百姓了。這就是為何胡錦濤說:“不要官逼民反,不要用專政的手段對付人民。”楊佳,要麼就是精神不正常,要麼就是官逼民反。楊佳案,讓胡錦濤左右為難。
所以,潤濤閻認為:
判吳京華、楊佳死刑,
是對狼欺負羊的認可;
是對弱肉強食叢林法則的回歸;
是對“法律目前人人平等”的曲解;
是對人類智商的嘲弄;
是對人類文明的褻瀆。
還有,很多人談論美國的“公民持槍權”,附一篇舊作:
《公民持槍權是神聖不可剝奪的!》
潤濤閻
今天,當美國全國人民沉浸在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殺案悲劇的悲痛中,網上又開始議論美國應該取消百姓擁有槍支的權利。
然而,潤濤閻告訴您:公民持槍權是神聖不可剝奪的。這體現了美國憲法的民主自由原則。
美國的《獨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經過被政府管理的人們認可並授予的政府權力才是正當的政府權力,人們為了保障人們的生命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力才建立政府,當政府違背這些目的時,人民有權力也有義務變更或廢除政府,並根據人民的需要建立新的政府。
那麼,人民如何使用權利廢除違背人民意願的政府?當時憲法起草人傑佛遜認為,只有百姓有持槍權才能將這種權力付諸實踐。
美國憲法規定,任何條文可以根據將來的情況加以修改,但百姓自由持槍這一條絕對不能改,它被寫在了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當中:“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因為如果百姓不能自由持槍,百姓的自由就會被剝奪。憲法規定,當政府用槍對準人民的時候,人民可以用槍來推翻政府。
另外,如果任何官員貪污了人民的錢,任何百姓都可以用槍來奪回自己的利益。
也就是說:美國法律之所以不禁槍,是因為美國憲法規定“美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 沒槍怎麼推翻暴政?雖然美國已經實現了民主,但是出於對暴政的天然防備心理,美國法律堅決保證人民持槍的權利。
“當社會、政府、法院不能給你公平的時候,你可以用槍來實現。”這就保證了美國沒有貪官污吏,不是他們不想貪污,而是怕被打死。如果你的上司欺負你,你可以與他同歸於盡。所以,人權才能得到保護。靠自覺是不可能的。
這意味着,當政府剝奪人民自由選舉的權力時,當政府剝奪人民新聞出版自由的權力時,當政府剝奪人民思想和言論自由的權力時,當政府剝奪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力時,當政府用武力鎮壓人民實行專制和暴政時,人民有權用武力進行反抗。
這意味着,人民有選擇用和平方式或用暴力方式和暴力手段來變更政府的權力,當政府不允許人民用和平方式變更政府時,人民只能用暴力方式和暴力手段而且必須用暴力方式和暴力手段來變更政府,人民必須保留使用暴力方式和暴力手段變更政府的權力。
這意味着,人民授予政府的權利是有限的,地方政權授予中央政權的權力是有限的,政府及軍警是人民管理社會的一種工具,人民不允許政府及軍警壟斷武器,人民對政府不完全授權。人民授權政府常備軍警擁有武器,行使社會管理職能,同時又保留人民持槍的權利,保留人民自保的權利,保留人民監督和控制政府及軍警的權利,從而達到人民利用政府管理社會的同時,人民又管理和制約政府,人民又參加社會管理的目的。
雖然槍能被壞人用來殺害無辜百姓,但百姓自由持槍使得社會公正比較起來,開國元勛傑佛遜認為正面意義大得多。他認為,敢不敢讓人民自由持槍,是政府是否真正相信人民的試金石。他說,只有民主國家才敢讓百姓有持槍的權利;只有百姓有持槍的權利,民主國家才能持久。
所以,美國不可能因為暴徒製造殺人案件而收回百姓自由持槍的權利。
人民沒有了持槍權,就必然有貪官污吏;
人民沒有了持槍權,軍事政變就在所難免;
人民沒有了持槍權,什麼政府都可以代表人民;
人民沒有了持槍權,政府就可以用武力對付手無寸鐵的和平請願的市民。
憲法賦予人民持槍權,就是旗幟鮮明地賦予人民“以暴易暴”的權力;而且,“以暴易暴”是人民的光榮義務。
反觀中國歷史,老百姓不准持有私人武器是從“祖龍鑄銅人”開始的。在這以前,私人持有武器從來沒有被限制過。秦始皇統一天下後,實行了殘暴的滅絕人性的統治,他所作的第一件事就是剝奪人民的持有武器權利,把所有的私人刀槍全部收繳,鑄成了12個銅人,沒個銅人重達20萬斤。自此以後,人民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出版自由,甚至遷徒自由都被剝奪達2000多年。而且,當權者腐敗透頂。
在秦始皇剝奪百姓擁有武器的權利以前的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而且當權者甚至國君都能與百姓同甘苦,布衣與國君見面都不難。
所以,一旦人民喪失了擁有武器自衛的權利,就等於喪失了個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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