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决定不能成为同性恋合法化的根据
【4】
其实我对同性恋的根本立场是中道的,这不是基于感性而是理性的选择。我之所以
存在偏左的态度,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相互性原则。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
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多层次的,比如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男人和
女人之间相互尊重,不同文化、传统、宗教、习俗、伦理道德之间相互尊重。。。同
样的道理,也存在异性恋和同性恋之间相互尊重。尊重永远不是单向的,对弱势群
体的尊重,不等于弱势群体就不需要尊重其它人。如果弱势群体不懂得尊重其它人,
那么他们得不到别人的尊重就是很自然的,所以我反对同性恋大游行那种做秀的表演。
如果有朋友认为这是同性恋者的天赋人权,那么对不起,天赋人权也不是抽象的。
深一层的涵义我们暂不讨论,只看人权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境况 ── 比如你有开
车的自由,但没有在快线上开得太慢的自由;你有说话的自由,但没有半夜大声唱
歌打扰邻居的自由;你有投票的自由,但没有站在投票箱前不走的自由。至于arendt半
夜三点洗澡的自由,这属于非礼勿问的问题,我暂时无法回答。总而言之,天赋人
权不是抽象的,天赋人权也以尊重他人、不伤及他人身心健康以及各种权益为前提,
而且这一切都是双向,而非单方面的。一个人如果赤身裸体在曼哈顿五大道上行走,
如假我是法官,我大概会放了他。可是如果一个人赤身裸体去上课,或者赤身裸体
参加总统就职演讲,恐怕这就由不得我了。况且假如有五个、十个裸体进步人士在
曼哈顿五大道上行走,而我却不闻不问,那么很可能法官就做不成了,因为公众利
益受到了侵犯。可是到底什么公众利益受到了侵犯呢?人家也没偷没抢没挡道,举止
优雅,安安静静,难道一个人走路的权力都没有吗?所以这些都是问题,对待同性
恋也是一样的道理。
【3】
我同意溪中石的观点,并不能用“存在即合理”来为同性恋合法化立论。首先如果
认为“存在即合理”,那么这个世界便无任何秩序可言。而如果坚持用“存在即合
理”立论,那么也应该看到,秩序、伦理道德本身也是“存在即合理”的一部分,
而如果认为伦理道德的存在合理性可以改变,那么问题就不再是“存在即合理”,而
是什么样的存在才是合理的,而什么样不合理的就不应该继续存在,可是这本身又
同“存在即合理”的逻辑相悖。
生物学基础不能成为同性恋合法化的根据,从最根本上来讲,是因为人权并非建立
在生物学基础之上的。否则我们只需要到动物园开个人身证明,就获得人权了。人
权其实除了生物学意义之外,还存在社会意义、宗教意义和伦理意义。同性恋的生
物学基础,只能证明同性恋并非随意违犯社会人伦道德,就象法庭上可以判一个杀人
犯无罪,如果这个杀人犯存在智障或者精神病,但这并不等于杀人这种行为是可以
被认可的。同样的道理,同性恋的生物学基础可以而且也应该获得社会的同情和理
解,但从此并推不出社会就应该认同、认可同性恋行为。
所以我仍然支持溪中石的观点 ── “即使一种社会行为有其生物学基础,社会也
不一定需要纵容和鼓励”。这一原则和行为人是否具有“自我约束能力”没有直接
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一种社会行为有其生物学基础,而
行为人亦具有自我约束能力,这两点并不构成社会纵容和鼓励的完全条件,还必须把
“行为本身”纳入讨论的范畴。
更何况基因决定的同性恋,决不是同性恋维一的存在方式,基因决定和非基因决定
的同性恋是同时存在的现象,这也是问题复杂性的非常重要的一面。如果基因决定
的同性恋网开一面,那么非基因决定的同性恋怎么办?基于同性恋伦理,非基因同
性恋当然也是合理的,至少是可以允许的,而这显然为社会伦理道德所不容。
【2】
另外再从平等的角度看,同性恋者是否同其它人完全一样呢?如果从人格、从良知、
从智力、从体能、从自我约束能力等等这些方面考察,同性恋者确确实实与其它人
完全相同,所以我反对歧视同性恋者。而事实上在西方社会,同性恋者在法律上也
享有和其它所有人完全一样的各种权力。所以毫无特指地认为社会不能平等对待同性
恋者是一种误导,社会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同性恋者,而唯一例外的是同性恋的个人
和社会行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具有不认同同性恋者个人行为的权力,而社会本
身,也有权阻止同性恋者的社会行为。
同性恋行为有没有对它人、对社会公众造成侵害呢?这就要看如何定义“侵害”。
比如裸体人士在曼哈顿五大道上行走,算不算侵害公众?一位基因决定的同性恋使
一位非基因决定的少年变成为同性恋者,算不算侵害它人?如果同性恋可以合法,
那么所有其它和人类伦理道德相悖的不伦之恋是否也可以合法?而如果那样的话,是
否侵害社会?这些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这些问题不会因为我们强调同性恋者的人
权与平等而自动消失,而如果同性恋者的人权与平等是建立在侵害公众、侵害它人、
侵害社会的基础之上,那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人权与平等呢?所以同性恋问题,不是
鲁宾逊问题,当然也不能用鲁宾逊的孤岛意识去思维。
其实我们很多人对于同性恋问题的态度,是基于感性而非基于理性的。同性恋本身
本来是个令人困惑的问题,不论立场左派、右派,只要诉诸理性分析就不难体验到
这一点。所以我曾提醒说,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与不幸,是一种社会常态,不可
能所有问题的解决都是没有遗憾的。如果我们不接受这一点,就很容易随顺个人感受
而把问题简单化、绝对化,并把不同观点的对方脸谱化。脸谱化是无法讨论的,如
果一个人的成分被定为恶霸地主,他怎么可能证明自己不是恶霸呢?
有一种比较“达观”的态度,认为社会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是不断变化的。我昨天
在回帖中反诘说,“辫子可以不要,裤子不能不要”,结果有朋友回答说,很多民
族不穿裤子。而我又随即反问,是否这些民族都光著PG呢?所以移风易俗也不是抽
象的、随意的,有可移者,亦有不可移者。
【1】
最后跳出三界,讲几句比较超然的看法。我向来认为,很多西方社会问题的深层原
因,出在自由、平等、人权这些概念本身。这些概念本来是好的,有益社会和个人
的,但不能将它们神圣化、绝对化、普世化。这三大概念其实都是从普世价值中衍
生出来的次生概念,也就是说,这些概念的合理性是有前提的。事实上从具象的角度
来讲,就连普世价值也是具体的、有前提的。西方现代世俗文化把自由、平等、人
权神圣化、绝对化是一种偏失,但也是西方二元文化的内在逻辑决定的。西方的文
化就象一块滑板,需要两只脚(宗教、世俗)去平衡,如果只用一只脚,那么必须踩
在滑板的中央,否则鼻青脸肿是一定的、不可避免和理所当然的。
【0】
再谈关于同性恋的几点看法
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301488
关于同性恋的几点看法
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3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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