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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美國的電話監聽
送交者: 解濱 2006年05月15日09:41:3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最近美國一個很熱門的話題就是美國國家安全局(NSA)掌握有美國千百萬電話用戶的通話記錄。幾天前,在《今日美國報》披露這個消息後,布什當局又一次成了新聞的聚焦點。報道說,“9·11”事件後不久,美國國安局以查找和追蹤恐怖分子為由,向AT&T,Verizon和BellSouth等三大電信服務商收集美國各地的家用和商用電話記錄,並為此建立了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數據庫,而國安局的最終目標是要將美國境內撥打的每一個電話都收入這一數據庫中。

這是幾個月來美國媒體披露的國安局從事的又一起有爭議的活動,它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隱私。去年12月曾有報道說,“9·11”事件後美國總統布什未經法庭允許便授權國安局對境內居民的國際通信進行監聽。與上次的境內監聽事件一樣,國家安全局收集美國人的電話記錄也沒有經過法庭允許。國會對那件事情的調查還沒有眉目,現在又出了這件事,看來布什當局又要面臨新一輪的調查了。

本文的讀者無論居住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無論您使用的是最老式的有線電話,還是最新一款的手機,您都不能保證您的通話不被監聽。您和我打出和接收的每一通電話,國安局可能比我們自己了解得更清楚。所以,我們不妨了解一下美國的電話監聽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什麼是電話監聽?

電話監聽,顧名思義,就是對電話用戶的通話實行“監”和“聽”。監,監視也。這就是把某人所有的接和打的電話的時間、對方號碼、通話時間長短都精確地記錄下來。這種信息就叫做“詳細通話記錄”,英文叫CDR—“Call Detail Record”。本文一開頭說的美國國安局掌握公民的通話記錄,就是指這個。諸位每月的長途和手機電話帳單裡就有這些記錄。可別小看這些記錄。平常沒人留心它們,可是一旦出了什麼大事,它們就大有用武之地了。執法機構可以根據這些記錄來尋找線索和提供證據。還有一種對電話通訊的監視,是針對來歷不明的電話尋找發話人的信息。先找到發話人電話號碼,然後判斷住址,姓名等。這一類業務,英文叫“Call Trace”。這也是警察使用最多的破案工具之一。比如說,對於恐嚇、勒索、綁架案件,往往需要在幾分鐘甚至幾十秒內查出發話人的號碼和地址。電信服務商通常提供即時的這種服務。特殊的情況下您也可以受惠於這種服務。比如說,您要是一直被某人電話騷擾,但不知對方的身份和電話號碼(對方可以輕易隱藏其號碼),您除了可以向電話公司要求更換自己的號碼外,如果您有某種證據,例如對方的錄音,您也可以報警。警方可以輕易地幫您查出對方的號碼甚至身份。當然,如果對方使用公用電話,您就只有自認倒霉了。

以上講的都是“監”。“監”不一定就要“聽”。可是一旦到了要“聽”的地步,問題可就嚴重了。“聽”,偵聽也,英文就是Wiretap,不過那是老皇曆了。英文新的說法叫Electronic Surveillance。與其他偵查措施相比較,電話偵聽最大的特點在於它的隱秘性,即偵查機關在實施偵聽的過程中,不用對嫌疑人進行面對面的調查,也無須取得通話人的同意。被偵聽的對象處於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交談時自然無所顧慮,甚至直接透露犯罪的具體情節,使執法機構得以沿循有關線索查獲犯罪嫌疑人或有關物證;在偵聽的同時將通話內容予以錄音,在此後的審判中也可作為有力的證據。


電話偵聽是如何實現的?

電話偵聽的技術是隨着電話通訊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更新的。早先的電話都是由接線員手工接通的。那個時候的通話記錄也就是接線員手頭的一張紙。要偵聽某人的通話內容,辦案人員往往偽裝成電話公司的工人,跑到嫌犯的家附近,爬到電話線杆子上,把耳機的兩條線往對方的電話線上一搭,就開始偷聽了。“Wiretap”這個詞由此而來。這對於辦案人員往往是苦不堪言。由於不知道對方何時開始通話,辦案人員經常要在電線杆旁苦等數小時,飽受風吹日曬雨淋,搞不好還會摔下來。更糟糕的是,這種原始的辦法往往為對方發現。因為接線的一瞬間,對方可以聽到怪聲音。

當機械電話交換機和錄音機出現後,電話監聽就易如反掌了。辦案人員往往只要把一個錄音裝置往距離嫌疑人家很遠的電話幹線上一掛,就可以回去靜候佳音了。被監視的一方只要一提起電話,錄音裝置就立即啟動。由於這個過程是同步的,被監視的一方根本就無法察覺有人在偵聽電話內容。這種裝置有很多種設計,至今在美國的一些電子商店裡仍有出售。由於監聽的技術含量很低,很容易被人們濫用。

當程控交換機和數字通信出現後,電話偵聽曾面臨過很大的挑戰——老古董都玩不轉了。在1994 CALEA(下一節要詳述)法律頒布後,各電話公司都在設備里加裝了協助偵聽的儀器。如今,偵聽的法院傳令一到,電話公司可以在幾十秒種內用電子開關接通偵聽線路,而錄音更是使用了最新的光刻技術,確保萬無一失。所以老美把這叫做Electronic Surveillance,因為它確實全部實現了電子作業,不再有任何搭線的過程了。有的電影裡描寫辦案人員把一個靈巧裝置偷放到嫌犯的電話上,然後開始偷聽。這其實是賣噱頭。他們只要把一紙法院傳令傳真到電話公司就可以隨心所欲地監聽了。

在手機電話問世後,電話監聽曾一度被廣泛濫用。老式的“大哥大”用的是模擬信號,任何人都可以去電子商店買個無線電掃描器來隨意偷聽人們的無線電話。當年美國眾議院長根里奇的電話就被人偷聽過,還導致了一場風波。但是在GSM和CDMA等技術普及後,業餘偷聽者就偃旗息鼓了。

近年來IP電話盛行,給政府監聽又帶來了新的挑戰。不過,假如您的IP電話服務是運營商提供的,政府還是可以監聽的。但是您要是使用用戶之間直接的IP電話,比如說使用微軟的網絡會議(NET MEETING)一類的通訊軟件來直接通話,政府就拿您沒轍了。如果您再把通訊給加密,就是神仙很難聽到您在說什麼了。

總的來說,美國對於百姓的電話偵聽基本上是要經過電信服務商的。有傳說美國政府也可通過間諜衛星來直接搜集美國人的無線通話內容。這一類的故事很離奇,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被證實過。


電話監聽在美國合法嗎?

前面說到,電話偵聽最大的特點在於它的隱秘性。監聽的隱秘性也使其與公民的言論自由、通訊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利緊密相關。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個人之私生活、住所或通訊,不容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明確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言說明搜查的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否則不得發出搜查證或扣押狀。這個規定用通俗的話說就是,政府執法人員若要對公民進行搜查或監聽,必須有合理的理由,而且必須首先從法庭得到許可。

美國最早的電子監聽,要追溯到內戰期間林肯授權監聽敵方的電報通訊。監聽能否作為犯罪偵查手段在刑事程序中使用,最早的爭論也發生在美國。1928年,在OLMSTEAD v.U.S.,277 U.S.438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警察的秘密監聽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激烈的討論,最後以五比四的票數通過了判決。法官們爭論的焦點在於監聽行為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關於人身、住宅和文件不受無理由搜查的規定。判決的多數派採用“物理入侵理論”對憲法第四條修正案進行了字面解釋,認為單純的監聽既沒有物理入侵嫌疑人的場所,也沒有扣押嫌疑人的“物品”,監聽到的內容只是“談話”語言,因此,不構成憲法意義上的搜查和扣押。換言之,除非監聽伴有物理入侵的行為,否則警察的監聽行為不受憲法第四條修正案關於搜查和扣押的正當程序要求的約束。

但在193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聯邦通訊法》對監聽的態度發生了急劇變化,該法第605條規定:未經發送者授權,任何人不得對通訊進行監聽,不得將監聽的存在、內容、物體、主旨、結果、意義向任何人予以泄露或發布。《聯邦通訊法》是美國開始通過成文法對監聽問題進行規制的首度嘗試。在這以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了多個與監聽有關的案件,確立了這樣一個總的原則,即:監聽是一種搜查行為,必須同其他的搜查方式同等對待。

進入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後,聯邦和州的各種執法機關違法監聽的問題日漸突出,私人之間的監聽行為也越來越普遍,因而政府和國會對於以法律手段規制監聽的必要性已有足夠的認識;另一方面,為了對有組織犯罪等進行有效的偵查,要求確認對電話等通訊的監聽作為偵查的正式手段的呼聲也漸趨高漲。面對這種現實,美國國會於1968年通過《控制犯罪與街道安全法》,對於運用電子的、機械的及其他手段監聽任何電子通訊或口頭會話的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明確賦予了偵查機關廣泛的監聽權力,但是這必須得到司法部官員的批准和法庭的授權。該法的公布取代了1934年《聯邦通訊法》第605條對監聽的規定,是美國迄今為止規範秘密監聽的有效法律文件。

美國國會在1978年通過《外國情報監視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FISA),試圖限制政府日益擴大的執法權力。這項法律規定,如果總統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某人有恐怖分子的嫌疑,而欲對其進行電子監聽,必須首先獲得設在司法部內的秘密法庭-外國情報監視法法庭(FISA court)的批准。監聽的目的不是為了搜集刑事訴訟的犯罪證據,而是為了截獲有關外國人以及外國情報人員的情報。

進入八十年代後,美國通訊技術日益完善,古老的機械式電話交換機被先進的電子程控交換機取代,低質量低通量的模擬通訊被高質量高通量的數字通信而取代。這就給政府的電話監聽帶來很多困難。國會在1994年通過了數字通訊監聽法案(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 Act—CALEA),規定通訊服務商必須為執法機構提供電話監聽的技術方便。

在2001年“九一一”恐怖襲擊事件後,出於對恐怖襲擊的擔心和保衛國土安全的考慮,美國國會又通過目的在於加強政府執法機構監視和調查權力的《愛國者法案》。這個法律在跟蹤和截獲通訊方面,擴大了政府執法人員監聽的權力範圍,使得他們更容易跟蹤被監視的對象。

雖然有這些法律,美國在電話監聽的問題上還是有許多模稜兩可的情況。本文一開頭說的布什當局授權國安局搜集公民的通話記錄和監聽國際通話,就很難說是不是違法。在日常生活中也有許多不明不白的問題。比如說,雇主是否有權監聽員工上班時間的通話內容?父母是否有權監聽子女的通話內容?


在美華人打往中國的電話是否被政府監聽?

由於是國際長途,監聽就牽涉到兩個政府了。布什總統已承認他批准國安局監聽國際長途。但是這具體範圍有多大,是否包括打往中國的電話,就不清楚了。司法部派去調查此事的官員至今還沒有拿到安全通行證,就連國會議員們至今也還蒙在鼓裡。不過您盡可放心,就是國安局監聽到了您在電話上三呼共產黨萬歲,或發誓要把您的的小舅子偷渡出來,國安局還是不能把錄音送到移民局,阻礙您成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因為未經法院批準的監聽是不可以用作法庭證據的。當然,您要是在電話里瞎說您準備偷運幾箱導彈出境,那就又當別論了。

關於中國方面監聽百姓的國際長途電話,說法很多。中國目前還沒有立法對電話監聽進行法律規範,所以中國還是一個偷聽的天堂。最流行的是國內網站上的一種說法,這就是解放軍總參三部有十三萬大軍負責監聽所有國際長途電話。據說,所有的國際長途電話都是監聽並錄音的,只是在錄音設備上預先輸入一些特別的詞彙,當錄音機感應到這些詞彙時,就會自動跳起來,這時監聽人員就會立即對這個電話進行跟蹤監聽檢查。這種說法過於誇張,一是高估了中國的通訊監督能力,二是高估了中國的語音識別技術。中國擁有全世界最多的電話。而國際線路早就實現了數字化,現在也在由線路交換(CIRCUIT SWITCHING)升級到打包交換(PACKET SWITCHING)。今日的通訊線路中,數據信道和語音信道混雜在一起。當語音通話需求量突然增大時,許多閒置的數據通訊頻道可以隨時被擴展為語音通道,反之亦然。要同時監聽幾百個或幾千個語音通道是可能的。但是要即時地一個不漏地監聽所有的國際通訊線路,有效地竊聽幾萬,幾十萬乃至上百萬個語音通道,中國目前還沒有這個技術能力。何況,中國話語音差異巨大,方言多,要準確地識別出所有的關鍵詞組,中國目前還做不到。就以六四這一個詞來說,至少有幾十種不同的發音和說法,也可以輕易地用外語表達。要計算機準確地捕捉它,並非易事。要說中國土法上馬,人工監聽國際長途,那倒有一定的可能。不過還是不可能全部不漏地監聽。漏網的,應該占多數。對於私人之間的(不通過服務商的)IP電話,目前誰都拿不出監聽的方案來,特別是加了密的。

至於有的人懷疑在美國打美國國內電話也被中共監聽,那是天方夜潭。


怎麼知道我的電話被政府監聽?

除非監聽者或您的電信服務商告訴您,您沒有任何辦法知道你的電話有沒有被監聽。不過,您要是實在不放心,也可以採用一些措施來防止電話監聽。一是鄉音儘量重些,發音儘量模糊些,速度快些,讓計算機無法識別。二是使用暗語,與監聽人員捉迷藏。三是儘量在國際線路使用高峰時往國內打電話,忙中取勝。四是儘量使用電話卡打國際長途,讓中國方面無法確定您這邊的號碼。五是使用不通過服務商的IP電話來打國際長途。有些IP電話軟件還有加密的功能。這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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