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特殊案例的情况混淆基本原则的做法是不可以接受的。 |
| 送交者: 兴汉 2008月08月30日16:28:17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
| 回 答: 母亲的选择权和胎儿的生命权 - 与兴汉网友商榷 由 vf 于 2008-08-30 12: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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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不论中国美国,绝大多数情况的堕胎都不是唐氏症这样的健康原因,而是淫乱通奸、自私的女人对生命的不尊重、对家庭的不负责, 以及愚昧与暴政造成的。
就唐氏症来说,医学检验并非100%准确。也就是说,患唐氏症的胎儿,可能检验出的指标正常;而正常的胎儿,指标显示患有唐氏症。 这就会造成错误判断而引产。 受精卵开始,生命就开始了。 胎儿和婴儿只是同一条生命的不同阶段。为什么婴儿有受保护的生命权, 而胎儿就可以随便杀死? 胎儿有独立于母亲的生命,即使母亲事故死亡, 胎儿只要有合适的外部条件就能继续延续生命进程。胎儿有独立于母亲的DNA, 不仅仅是母体上的一块肉。母亲也没有权利随自己的意愿剥夺其生命。 我坚持的是这个原则, 尽管个别案例可以商榷,但拿唐氏症这种特例来为堕胎合法辩解,只不过是为随意堕胎大开方便之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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