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富原來不交稅? |
送交者: lesson 2008年03月18日09:46:0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首富原來不交稅?[王天寶]ZT 首富原來不交稅? 首富張茵最近接受媒體採訪,表示自己是“站在國家利益上說的真話”。在記者提問“您的其中一個提案是建議把月薪10萬元以上的最高累進稅率從45%減至30%,有委員質疑說,您本人就是富人,您是在爭取自己的利益”,張茵回答:“如果是為我自己,這個提案我提都不會提。我是香港永久居民,我的個人所得稅是在香港交的,我的稅率是20%”。(見2008年3月10日《羊城晚報》) 張茵的這個回答讓我相當震驚,我的第一反應就是“她是不是在說謊?”——畢竟,這個首富不是美國首富,美國首富一直是比爾蓋茨或者巴菲特;也不是香港首富,香港首富一直是李嘉誠;她這個首富,是由國際權威刊物排名出來的、貨真價實的“大陸首富”。 大陸首富竟然不向大陸交稅? 我帶着這個疑問查了一下“個人所得稅法”,這個法律第一條就規定: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來只要“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就應該依法納稅。張茵在大陸如果不納稅,只能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她沒有大陸所得;二、她在大陸境內一年不超過183天。 張茵既然斬釘斷鐵的說自己不在大陸交所得稅,那肯定是滿足上述的兩個條件。這解開了我的一個疑問,卻隨之而來另一個疑問:張茵沒有大陸所得,為什麼被評為大陸首富呢?(被選為全國政協委員相對還好理解,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張茵是當代活雷鋒,在大陸只付出,不收穫,而且是分文不取。) 福布斯和胡潤排行榜都還是有些信譽的,不能說是隨便弄個普通美國富翁、香港富翁來冒充“大陸首富”吧? 答案很可能就是:雖然名義上張茵在大陸分文不取,但財富來源實質是輾轉來自大陸。 比如說假設她在某無稅島嶼註冊公司,而她內地公司的股東可以全部安排成境外的“企業法人”,所以無論內地公司盈利與否,都與她個人無關,只與境外“法人”有關。她名義上分文不取,但實際上,她的內地公司與境外公司,如何分配利潤,完全可以自己調控。 這樣,雖然內地公司負責實際生產,產生實際利潤,但都被老闆合理的調配給了自己的境外關聯企業。也許正是類似的原因,才使福布斯、胡潤把張茵這種人排在大陸的財富排行榜上,而不是排在境外。 這種情況在珠三角可能相當普遍,內地公司只是老闆眼中的一個 “生產車間”,不會真正有產業延伸“產業升級”的動力,老闆“調控”給內地公司的錢,只是支付給“車間工人”的最低工資。也許只有這樣,才能解釋為什麼這些創造“中國奇蹟”的“合資企業”,雖然經過那麼多年的“外資優惠”政策,卻沒有任何的成長,經不起任何的一點工資波動,連剛剛名義上執行2個月的《勞動合同法》,都被當成了“壓在企業頭上的最後一根草”。 這就是“外資”和“外籍”所帶給我們的發展模式。張茵是一個典型,明明是中國人,偏偏要取得“外籍”、“外資”身份,以獲取各種優惠;個人財富已經累積到首富,卻理直氣壯的不交納稅收分文。 市場經濟的核心精神是正當競爭,只有那些像張茵這種、習慣了依賴 “特權”的“首富們”,才會提些諸如此類的提案:《關於制定個稅優惠政策,創造條件吸引海外人才的提案》——這些只想依靠特權“優惠”的人才,不引進也罷。 “外資”和“外籍”不應該有什麼特權,中國的法律應該按照屬地的原則,平等的保護境內的自然人與法人,利潤轉移是不允許的,收入轉移是不允許的。首富竟然不交稅,這是多麼大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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