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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 全文,其中確有流轉規定
送交者: 西渡 2008月10月24日08:31:52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在此:問題多 於 2008-10-24 05:03:51
見第三(一)第二段劃線部分



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


一、中共中央一九八三年一月發出的《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經過一年的試行,取得了明顯的成效,證明所提出的基本目標、方針、政策是正確的;中央決定作為今後一個時期內指導農村工作的正式文件,繼續貫徹執行。 一年來,經過全黨全國各條戰線廣大幹部和群眾的共同努力,農業生產獲得了創紀錄的豐收,農村工作取得了令人鼓舞的進展。這個事實使我們更加堅信,只要保持黨的政策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就能團結並帶領億萬農民群眾,發展農村已經開創的新局面,實現黨的十二大提出的宏偉目標,同時,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農業發展道路。

  二、今年農村工作的重點是:在穩定和完善生產責任制的基礎上,提高生產力水平,疏理流通渠道,發展商品生產。 農業生產責任制的普遍實行,帶來了生產力的解放和商品生產的發展。由自給半自給經濟向較大規模商品生產轉化,是發展我國社會主義農村經濟不可逾越的必然過程。只有發展商品生產,才能進一步促進社會分工,把生產力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才能使農村繁榮富裕起來,才能使我們的幹部學會利用商品貨幣關係,利用價值規律,為計劃經濟服務,才能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農業的現代化。

  三、繼續穩定和完善聯產承包責任制,幫助農民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經濟效益。   

(一)延長土地承包期,鼓勵農民增加投資,培養地力,實行集約經營。

  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十五年以上。生產周期長的和開發性的項目,如果樹、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應當更長一些。在延長承包期以前,群眾有調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經過充分商量,由集體統一調整。

  鼓勵土地逐步向種田能手集中。社員在承包期內,因無力耕種或轉營他業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將土地交給集體統一安排,也可以經集體同意,由社員自找對象協商轉包,但不能擅自改變向集體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條件可以根據當地情況,由雙方商定。在目前實行糧食統購統銷制度的條件下,可以允許由轉入戶為轉出戶提供一定數量的平價口糧。

  對農民向土地的投資應予合理補償。可以通過社員民主協商制定一些具體辦法,例如給土地定等定級或定等估價,作為土地使用權轉移時實行投資補償的參考。對因掠奪經營而降低地力的,也應規定合理的賠償辦法。荒蕪、棄耕的土地,集體應及時收回。

  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買賣,不准出租,不准轉作宅基地和其他非農業用地。

  (二)允許農民和集體的資金自由地或有組織地流動,不受地區限制。鼓勵農民向各種企業投資入股;鼓勵集體和農民本着自願互利的原則,將資金集中起來,聯合興辦各種企業,尤其要支持興辦開發性事業。國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關於農村僱工問題,中央在《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中已有原則規定,應繼續依照執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辦理登記發證工作,加強管理。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研究,以便在條件成熟時,進一步做出具體的政策規定。

  目前僱請工人超過規定人數的企業,有的實行了一些有別於私人企業的制度,例如,從稅後利潤中留一定比例的積累,作為集體公有財產;規定股金分紅和業主收入的限額;從利潤中給工人以一定比例的勞動返還等等。這就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合作經濟的因素,應當幫助它們繼續完善提高,可以不按資本主義的僱工經營看待。

  實行經理承包責任制的社隊企業,有的雖然採取招僱工人的形式,但只要按照下列原則管理,就仍然是合作經濟,不能看作私人僱工經營:(1)企業的所有權屬於社隊,留有足夠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2)社隊對企業的重大問題,如產品方向、公有固定資產的處理、基本分配原則等有決策權;(3)按規定向社隊上交一定的利潤;(4)經理只是在社隊授權範圍內全權處理企業業務;(5)實行按勞分配、民主管理,對個人投入的資金只按一定比例分紅,經理報酬從優,但與工人收入不過分懸殊。

  (四)農村在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出現的專業戶,帶頭勤勞致富,帶頭發展商品生產,帶頭改進生產技術,是農村發展中的新生事物,應當珍惜愛護,積極支持。最為有效的支持,是向他們提供必要的社會服務,滿足他們對信息、供銷和技術進步等方面的需求。有條件的地方,對糧食專業戶和從事開發性生產的專業戶,還可以通過合作經濟內部平衡各業收入等辦法,給以必要的經濟鼓勵。一些實行“統一經營、專業承包、包幹分配”的合作經濟組織,除專業戶外,還採用專業隊、專業組等分工形式,對促進商品生產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應當總結完善提高。

  專業戶的發展是一個經濟發展的過程,各地經濟狀況又很不平衡,因此不宜硬性規定專業戶的統一標準和發展指標,物質獎勵和資金扶持要適度。

  要鼓勵技術、勞力、資金、資源多種形式的結合,使農民能夠在商品生產中,發揮各自的專長,逐步形成適當的經營規模。

  (五)政社分設以後,農村經濟組織應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在群眾自願的基礎上設置,形式與規模可以多種多樣,不要自上而下強制推行某一種模式。

  為了完善統一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體制,一般應設置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這種組織,可以叫農業合作社、經濟聯合社或群眾選定的其他名稱;可以以村(大隊或聯隊)為範圍設置,也可以以生產隊為單位設置;可以同村民委員會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以村為範圍設置的,原生產隊的資產不得平調,債權、債務要妥善處理。此外,農民還可不受地區限制,自願參加或組成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各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原公社一級已經形成經濟實體的,應充分發揮其經濟組織的作用;公社經濟力量薄弱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群眾意願,建立不同形式的經濟聯合組織或協調服務組織;沒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不設置。這些組織對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平等互利或協調指導的關係,不再是行政隸屬和逐級過渡的關係。

  四、加強社會服務,促進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

  必須動員和組織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商品生產服務體系,滿足農民對技術、資會、供銷、儲藏、加工、運輸和市場信息、經營輔導等方面的要求。這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它是商品生產賴以發展的基礎,是合作經濟不可缺少的運轉環節,也是國家對農村經濟實行計劃指導的重要途徑。

  (一)國營經濟各部門、各行業都要大力支援農業,尤其要重視向農業提供優質廉價的農用工業品,保證農業生產條件的不斷改善。

  國家設在農村的一切企事業單位,如國營農林牧漁場、工礦企業和水利水電、地質勘探、科學試驗推廣等單位,都要學習解放軍,加強同附近農民的聯繫,按照互惠的原則,通過提供當地農民需要的各種服務,與農民共同建設農村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為促進商品生產發展、加強工農聯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新的貢獻。這些企事業單位的領導機關應作出具體安排。

  (二)供銷社體制改革要深入進行下去,真正辦成農民群眾集體所有的合作商業,這是農民的要求,也是供銷社本身發展的需要。須知:群眾合作企業的性質恢復得越完全,為農業生產服務、為農民生活服務的觀點樹立得越牢固,供銷社就會對群眾越富於吸引力,就越會在農村商品流通中發揮其特有的作用,圓滿完成國家委託和農民要求完成的各項任務;否則,就會日益萎縮下去,直至喪失本身獨立存在的意義。為此,各級供銷社要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關制度也要按合作企業性質進行改革。供銷社的體制改革後,經營範圍必須適當擴大,經營方式必須更加靈活。國營專業公司下伸到農村的收購單位,對計劃收購部分,也應本着方便群眾的原則,除直接就近收購外,儘量委託供銷社代購。供銷社還要積極發展生產、生活服務項目,逐步辦成農村的綜合服務中心。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工商聯營,扶持生產,開拓銷路,促進多產暢銷,使供銷社同農民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成為國家和農民經濟聯繫的紐帶。

  (三)信用社要進行改革,真正辦成群眾性的合作金融組織,在遵守國家金融政策和接受農業銀行的領導、監督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存貸業務。農村存款要優先用於農村,多存可以多貸。在保證農業貸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經營農村工商信貸業務。貸款利率可以浮動。
農業銀行要努力改善經營,切實做好農村信貸服務工作。

  (四)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應當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組織為農戶服務的工作上來。首先要做好土地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其次要管好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組織植保、防疫,推廣科學技術,興辦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以及其他產前產後服務。不僅要依靠本身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要扶持各種服務性專業戶的發展,並同供銷社、信用社、農工商聯合公司、多種經營服務公司、社隊企業供銷經理部、貿易貨棧,以及農林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農業機械站、經營指導站等企事業單位建立聯繫,協同工作,更好地為農戶服務。

  (五)服務也是一種勞動交換,一般應是有償的,農民可以自願選擇。這樣才能持久有效,保證服務質量。

  五、流通是商品生產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抓生產必須抓流通。當前,流通領域與農村商品生產發展之間不相適應的狀況越來越突出。必須堅持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一齊上的方針,繼續進行農村商業體制的改革,進一步搞活農村經濟。在放活過程中,要加強管理,克服可能出現的消極現象。

  (一)繼續調整農副產品購銷政策。要隨着生產的發展和市場供應的改善,繼續減少統派購的品種和數量。鮮活產品要儘量放活,要有合理的季節差價、地區差價,以便活價促產,減少腐爛損耗﹔為保證出口和大城市供應,可以試行建立專門的生產基地或用平價生產數據換購。三類產品和統派購任務外的產品的價格要真正放開,允許國營商業、供銷社按合理的進銷差率靈活掌握購銷價格,以便參與市場競爭和調節。經營中要儘量減少環節,組織產區、銷區直線流通。

  (二)改善農副產品收購辦法。為了引導農民有計劃地進行生產,農副產品統派購任務必須落實到生產單位,一定幾年不變﹔大宗的三類產品和其它計劃外產品,也要在安排生產之前與農民簽訂合同。購銷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不得任意變更。化肥、柴油等生產數據供應辦法,也要認真改進。

  在大品種的集中產區可組成生產者協會,推選代表,與當地收購單位溝通情況,協調關係,解決共同關心的問題。

  (三)要依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力量,採取多種辦法集資,興建商品流通所需的冷庫、倉庫、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國家和地方財政對此要件出適當的安排。國營商業和供銷社要在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於這一類建設。凡屬商品流通基礎設施,誰舉辦,誰經營,誰得益,國家在稅收上給予照顧和優惠。

  大力發展農村水陸交通運輸,解決商品滯流問題。目前特別要抓緊解決糧食運銷問題。國營交通運輸部門要大力改善工作,挖掘運輸潛力。同時積極發展集體和個體運輸業,提倡組織運輸合作社。
農村郵電通訊作為傳遞商品信息的重要手段,要不斷發展,逐步形成普及的比較靈活的傳遞網。
大中城市在繼續辦好農貿市場的同時,要有計劃地建立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溝通市場信息、組織期貨交易的農副產品貿易中心。此事應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四)建議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組成專門小組,對流通體制、價格體系等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提出根本性的改革方案。

  六、制止對農民的不合理攤派,減輕農民額外負擔,保證農村合理的公共事業經費。中央、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部署的農村教育、計劃生育、民兵訓練、優撫、交通等各項民辦公助事業,都要逐項進行認真清理和改革。今後對這些經費,各地可根據農民的經濟狀況,由鄉人民代表大會定項限額提出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由基層統籌使用,一年定一次,中間不得任意追加,也不再從集體提留內開支。統籌費用的最高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因地制宜確定。除此之外,任何部門不得另行向農民攤派任何費用,堅決防止“大辦”之風再起。群眾無力辦的事,不要勉強去辦。

  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各項費用的提留,也要根據經濟條件,民主商定,量力而行。

要壓縮非生產性開支,減少幹部人數。幹部的補貼要合理。

  上述各項開支,不宜一律按田畝攤派,可由各地群眾討論確定適當的徵收和提取辦法。
尚未清理財務的社隊,應爭取於一九八四年內完成。

  七 、隨着農村分工分業的發展,將有越來越多的人脫離耕地經營,從事林牧漁等生產,並將有較大部分轉入小工業和小集鎮服務業。這是一個必然的歷史性進步,可為農業生產向深度廣度進軍,為改變人口和工業的布局創造條件。不改變“八億農民搞飯吃”的局面,農民富裕不起來,國家富強不起來,四個現代化也就無從實現。

  當前農村興起的飼料工業、食品工業、建築建材業和小能源工業,是最為社會所急需而又能較快發展的幾個產業部門,應有計劃地優先發展,有關部門和地方要給予積極的指導和扶持。鼓勵城市技術人員下鄉,倡導和組織不同地區、不同單位之間的人才和技術的流動,為發展農村工業增強技術力量。

現有社隊企業是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有些是城市大工業不可缺少的助手。要繼續抓緊整頓,建立和完善責任制,改善經營管理,採取適用技術,提高經濟效益,促其健康發展。責任制的形式應根據企業的規模、生產特點和經營狀況確定,防止少數人仗權壟斷承包、壓價承包和轉手承包的現象發生。

家庭小工業,供銷合作社辦工業,國營和社隊聯辦工業,各具有不可取代的經濟作用和意義,應總結經驗,努力辦好。

  農村工業應充分利用當地資源,面向國內外市場,特別是廣大農村市場,以發揮自己的優勢,與城市工業協調發展。農村工業適當集中於集鎮,可以節省能源、交通、倉庫、給水、排污等方面的投資,並帶動文化教育和其它服務事業的發展,使集鎮逐步建設成為農村區域性的經濟文化中心。建設集鎮要做好規劃,節約用地。一九八四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選若干集鎮進行試點,允許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自理口糧到集鎮落戶。

  八 、林牧漁業發展不足,商品供應緊張,這種狀況必須扭轉。要進一步放寬政策,加速對山區、水域、草原的開發。鼓勵種草種樹,改良草場,實行農林牧相輔發展﹔鼓勵發展水產養殖,保護天然資源,實行養殖捕撈並舉。要多方開闢食物來源,改善生態環境,並逐步提高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經濟文化水平。

  要繼續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集體林區在實行木材採伐“一本賬”的計劃中,要給社隊留下適當數量的木材。這部分木材和撫育間伐材、困山材、小徑材及其半成品等,應通過縣林業部門或其委託的經營單位,統一組織同外地換糧換物或實行代銷,所得利益的絕大部分應歸林農。

  根據國家或集體的安排,在荒山、荒沙、荒灘種草種樹,誰種誰有,長期不變,可以繼承,可以折價轉讓。林木砍伐依法,產品處理自主。專業戶承包小流域治理,更應保證他們的應得利益。
牧區畜產品也宜確定收購基數,簽訂購銷合同,任務以外允許議購議銷。在有條件的地方,允許羊毛、皮革等工業原料進行“工牧直交”和活畜出境異地育肥。

  牧區在落實畜群責任制的同時,應確定草場使用權,實行草場使用管理責任制。鼓勵牧民進行牧業基本建設,保護草場,改良草種,提高產草率,保持草畜平衡,提高畜產品商品率。
對從事海、淡水養殖和水產品加工的,要從產品購留、資金信貸、苗種和飼料供應、技術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國營農場應繼續進行改革,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辦好家庭農場。機械化水平較高,不便家庭承包的,也可實行機組承包。應提倡農墾農工商聯合企業同附近農民合作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其它方面的經濟聯合,不受商品生產分工和地區、部門的限制。

  九、加強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提高幹部的素質,培養農村建設人才。我國農村正處在一個歷史性轉變的過程中,全黨上下,都面臨一個重新學習的任務。各級、各部門的幹部都必須戒驕戒躁,從實際出發,扎紮實實地進行調查研究,努力通曉經濟規律和自然規律,使自己的思想、能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來一個大的轉變和提高。
  現在,農村工作不能只抓幾項主要產品的指針,而應重視綜合發展﹔不但要增加生產,而且要引導農民學會經濟核算,講求經濟效益﹔不但要關心生產,而且要關心交換、分配、消費等各個環節﹔不但要關心農業,而且必須關心國民經濟各部門以及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我們既需要合格的領導者,又需要大量的具有新素質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要從今年開始在全國有計劃地普訓人才。要政治政策教育、科學技術教育、經營管理教育並進,爭取在三五年內把基層主要幹部輪訓一遍,把基層的各類技術人員輪訓一遍,同時,輪訓一部分農村知識青年、專業戶成員和勞動能手,並選送其中的優秀者經過考試到大、中專學校,實行定向培養。要以縣為單位做出訓練規劃,建立訓練中心,興辦各類專業學校和訓練班。要注意發現、大膽提拔優秀人才充實基層領導。

  十、黨在農村的政策越放寬,商品經濟越發展,就越需要加強農村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教育工作。各級黨組織要充分認識: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齊抓,是我們黨的長期戰略方針。在農村不提清除精神污染的口號,保不能因此放鬆農村的思想政治工作。近些年來,農村中封建迷信、偷盜賭博、摧殘婦女、傳播淫穢書刊和極不健康的文藝活動等情況也是嚴重存在的,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在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界限,不可把政策允許的經濟活動同不正之風混同起來,不可把農民一般性偏離經濟政策的行為同經濟犯罪混同起來。對經濟上的問題,主要採用加強引導和管理的辦法解決﹔對思想上的問題,主要用正面教育的辦法解決,都不可簡單從事。在不斷改善農民經濟地位的同時,要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教育,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開展“五講四美三熱愛”和文明村、文明企業、五好家庭活動,增強農民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思想侵蝕的抵禦能力,保證黨的各項政策的實施和各項經濟任務的完成。

  近年來,農村廣大黨員、幹部,模範地執行黨的政策,積極參加勞動,密切聯繫群眾,對提高黨在農民中的威信,做出了貢獻。但是也有極少數黨員、幹部,在放寬經濟政策的過程中,以權謀私,化公為私,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引起群眾的嚴重不滿。這類行為是同黨員、幹部的稱號不兼容的,必須進行教育,促其迅速改正﹔堅持不改的,要嚴肅處理。

  加強農村黨組織的建設。要按照中央的部署,進行整黨,純潔黨的組織,發揚黨的優良傳統,提高黨組織的戰鬥力,改變軟弱渙散的狀況,帶領廣大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和社會主義建設積極分子,團結億萬農民,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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