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兩個角度考慮這個問題吧 |
| 送交者: 西岸 2008月11月01日18:11:26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 回 答: 西西里檸檬:基因決定不能成為同性戀合法化的根據 由 西西里檸檬 於 2008-11-01 17:3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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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同性戀在社會的存在是否是事實?不考慮生理或心理的因素。
如果是事實,那末反對的主要因素是什麼? 電影PHILADELPHIA里說出了本質,就是“他們與我們不一樣”,當然是指性生活方式,就是有人害怕這種不同,這也是社會現實。至於不能繁殖後代,傳播性病之類的理由不過是託詞。 同性戀作為一種生理現象,和比較固定的人口比例,已經存在了很多世紀了,不能自由公開就是因為社會習俗里的這種“異類”的定義。 另一個方面就是法律是使不同社會習慣能共存的基礎和標準,而不是反之。法律高於社會習慣是文明社會的一個標誌,不是“法律不過是人情”的東方人治行為。對同性戀婚姻的保護是個人權概念,不是抽象的,因為給社會分類就是歧視的開始。 你可以舉出很多同性戀對社會的“傷害”,但同樣也可以從非同性戀中找出類似的東西,只要你抱着“他們與我們不同”的心態就行。 寬容是一個有着不同習俗的社會能共存的前提,寬容意味着妥協,接受與自己不同的東西,而不是只以自己的感覺為重,而是考慮是否可以在同樣的法律保護下能有公平的標準。 即便認為同性戀不應再社會上有同等的地位,比如結婚,那也必須經過社會認可的法律程序,而不是繞過程序按自己的習俗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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